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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大连市享受文化体制改革财税优惠政策转制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试点地区的转制单位名单复核结果的函》和《关于确定大连市享受文化体制改革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辽文改办发﹝2007﹞5号)的有关规定,大连市演出公司、大连音像出版有限公司、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大连市新华书店和辽宁日报传媒集团所属大连半岛晨报传媒有限公司、大连半岛之星报刊代理投递有限公司、沈阳金色阳光印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作为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转制单位,已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现正式予以公布。
  以上对外公布的转制单位,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等文件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享受政策起始时间按《财政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规定为200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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