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从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取得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无锡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取得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的
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42号)收悉,经请示总局,总局以国税函﹝2007﹞538号文批复如下: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即为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11条第4款中所列名的政府银行。上述情况已得到新加坡税务主管当局确认。因此,同意对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从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取得的
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