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31实施时间:2007-12-31
无锡市国家
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是由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和江阴泓昇公司于2004年在无锡江阴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2990万美元,经营范围是生产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生产经营期限50年。
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02039号)批准,该公司于2006年在原合同外追加投资,注册资本从1200万美元增加到3000万美元,投资总额由2990万美元增加到8390万美元。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版)鼓励类第三类第十四条第3项(H03140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经江阴暨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暨会验字﹝2006﹞ 第63号),截至2006年5月19日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规定,我局意见,同意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
税务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