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31实施时间:2007-12-31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追加
投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是由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于1994年8月在无锡
投资成立的外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是生产空气压缩机和透平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从事上述产品的经营性租赁业务。
2005年8月经江苏省外经贸厅批准,注册资本从800万美元增加至2300万美元(增加1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由1100万美元增至5600万美元。所增资金用于透平压缩机的生产制造项目。经江苏省外经贸厅确认,属于《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三类第17条第28项。经无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安信验字(2007)第2012号),截止2007年6月11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追加
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规定,我局意见,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
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