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英飞凌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31实施时间:2007-12-31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英飞凌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英飞凌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是由英飞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在无锡设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范围是开发生产加工电气和电子元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经营期限50年。
2003年10月经江苏省外经贸厅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从1500万美元增加至5000万美元(增加了3500万美元),投资总额由4500万美元增至15000万美元,所增资金用于电子原器件的开发与生产。经江苏省外经贸厅确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版)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11项。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苏公N﹝2006﹞B011号),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于2006年11月14日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规定,我局意见,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