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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浚鑫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31实施时间:2007-12-31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浚鑫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阴浚鑫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高科技绿色太阳能电池的研发、生产。后经多次股权变更,由中国香港中侨国际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该公司变更为外资企业。
  2007年9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审字﹝2007﹞第02275号批复,该公司的投资总额由2500万美元增加至7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美元(新增4000万美元),增资资金用于建设光电子器件、绿色太阳能电池组件,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生产高科技绿色太阳能电池、光电子器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销售自产产品。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三类第二十条第12项和第13项。经无锡中天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中天衡验字(2007)第19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11月28日,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到位3800万美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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