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优惠政策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盛虹化纤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9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苏盛虹化纤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2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苏盛虹化纤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2年12月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12年,后经股权变更,至2004年底,公司注册资本为7500万美元,投资总额225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差别化化学纤维,销售自产产品。
  2006年1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05007号文批复,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1500万美元(增加4000万美元),投资总额增至32400万美元。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3类第10条第1款。经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苏信所验﹝2007﹞第1007-1号),截至2007年1月30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