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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9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镇国税发【2007】3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是由美国CLEAR IDEA L.L.C于1995年在镇江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400万美元,注册资本235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隐形眼镜、护理药品、金属眼镜架及其配件和光学产品。
  2004年12月经丹阳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批准,该公司新增年产1000万片角膜接触镜及4000万瓶护理液生产项目。此后自2004年12月至2007年8月,该公司投资总额由400万美元陆续增加到2396.89万美元,注册资本由235万美元陆续增加到2231.89万美元。所增资金用于上述新增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三类第(九)条第14项,经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截至2007年8月17日,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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