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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31实施时间:2007-12-31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扬国税发【2007】3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由扬州市港务有限公司、中远码头(扬州)有限公司、张家港永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2004年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5960万美元,注册资本298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以及与港口装卸、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经营,经营期限50年。
  2007年11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该公司投资总额增加到1046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到4480万美元,所增资金用于购买江都港一号、二号件杂货码头资产,并继续建设、经营该公用码头。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六类第4项。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截至2007年11月22日,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键词: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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