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亚什兰现代化学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31实施时间:2007-12-31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常州亚什兰现代化学有限公司追加
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常国税发「2007」1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州亚什兰现代化学有限公司是由荷兰亚什兰中国控股公司于2003年12月在江苏常州
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
投资总额750万美元,注册资本4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2006年2月
投资总额增加到175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美元。经营范围是不饱和聚脂树脂、酚醛树脂的制造;销售自产产品。
2007年3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该公司
投资总额从1750万美元增至2980万美元,注册资本从1000万美元增至2500万美元,所增资金用于扩建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线。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于《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版)鼓励类第三类第(八)条第10款。 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截至2007年6月7日,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追加
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2007年追加
投资项目产生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