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抗冰救灾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最近,我省发生历史罕见的大面积雨雪冰冻灾害,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灾区调研,走访看望受灾纳税人,掌握纳税人受灾情况,积极为受灾纳税人排忧解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了支持和帮助灾区以及受灾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发展经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安营业税。
二、对遭灾造成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80%一年。
三、对因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在三个月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其发票使用可比照
下岗再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
四、对受灾损失较大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如国税部门对其实行灾后
税收优惠政策的,随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种,同时给予优惠。
五、对纳税人遭灾受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
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
六、凡因受灾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当年实现的利润不足税前扣除而形成的亏损,可在今后五年内税前弥补。
七、纳税人通过政府捐赠管理机构进行捐赠的支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凭捐赠票据,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因受灾影响,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申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