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法规
|
政策解读
|
视频
|
问答
|
工具
当前位置:
首页
>
优惠政策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
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我省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
的限额暂定为6万元,超过部门按规定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相关问答
首套房,房产证已满5年,是否要上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的会计分录
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儿童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一般纳税人缴个人所得税在地税,它属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吗?
相关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
医院支付专家所得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
(12366抽查问题)SB022个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独资企
搜索排行榜TOP1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
赈灾捐赠可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04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
收藏中华财税网
|
把中华财税网设为首页
关于中华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