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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海泰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免契税问题的批复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海泰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免征契税的请示》(津高新区地税﹝200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三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规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经审核,天津海泰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对天津海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新星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泰高银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式合并,对天津海泰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受上述三家公司土地权属符合免征契税规定,同意免征契税38364300元。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键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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