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4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