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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省局注: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名单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名单
  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荆溪镇,福清市龙田镇;
  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安市水头镇,安溪县龙门镇;
  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翔安区新圩镇;
  漳州市:龙海市角美镇,长泰县岩溪镇;
  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涵江区江口镇;
  三明市:永安市小陶镇,尤溪县洋中镇;
  南平市:建阳市将口镇,武夷山市兴田镇;
  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永定县高陂镇,新罗区白沙镇
  宁德市:福安市赛岐镇,福鼎市秦屿镇。
关键词: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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