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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宗教和侨务外事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级非营利组织申报免税资格的受理
  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不再报基层税务主管机关,可先向省民政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省民政厅统一受理。
  其他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含经省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粤财法﹝2010﹞24号文件规定申报。
  二、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受理时间
  未获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将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1年起当年度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受理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8月30日前。
  按《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省级非营利组织应在当年8月30日前根据第一条受理规定申报复审。
  三、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等相关管理部门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实行有效监管,加强监管、执法、年检等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规范非营利组织行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确保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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