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农业用土地使用证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晋地税地字﹝1994﹞第11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对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
文件的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用土地使用证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晋地税地字﹝1994﹞第1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相对稳定农民承包的耕地,省政府决定对承包耕地的农民发放农业用地土地使用证。鉴于此证属于地方性的权力许可证照,根据印花税有关政策规定,为减轻农民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农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免贴印花。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