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政策的明确
(一)关于《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干化污泥、燃料,是指采用干化技术处理生产的货物,其生产原料中资源(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的比重不低于90%。
(二)由于《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划分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第二条的公式存在差异,《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仅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资格认定及退免税办理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基本情况表;
3.已获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批文复印件;
4.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证明;
5.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证明(适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水的纳税人);
6.《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适用《通知》第三条第(二)项中的“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第三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五条第(五)项);
7.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的证书复印件(适用《通知》第五条第(六)项);
8.已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产品质量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及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检测报告(国标或部标见附件)复印件(《通知》第三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除外,但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经信委出具的相关文件);
9.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免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按以下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1.办理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办理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出资格认定、退(免)申请受理后,主管国税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办理资格认定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退(免)税事宜。
三、税收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纳税人的辅导、管理和事后监控。
(一)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利废材料(含“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下同)和主要原材料应按类分别核算,设置利废材料和主要原材料明细账及各类利废材料实物耗用台账,并应设置利废材料实物进货单位台账和有关原始凭证,具体项目包括:
1.利废材料购入台账,项目包括:购废日期、品名、数量、金额等。
2.利废材料库存台账,项目包括:入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等。
3.利废材料使用台账,项目包括:出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等。
资源综合利用纳税人应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利废材料购、用、存情况,在购、用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或计量设备记录情况凭证等。
资源综合利用纳税人应按月填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原材料情况表》。
(二)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追缴纳税人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已退(免)税税款,并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原则上一年一次。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略)
2.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产品质量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略)
3.现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略)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基本情况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原材料情况表(略)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