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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
占用
耕地
免征
耕地
占用
税的通知》(财税[2012] 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
占用
耕地
免征
耕地
占用
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关键词:
耕地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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