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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昌图、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负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我省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开展纳税服务和政策宣传,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减免税备案资料包括:减免税申请;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税务登记;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其他需要备案的资料。
  三、各级地方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民生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为便于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省局要求各市局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年度内,每年7月末和第二年1月末向省局上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财产和行为税处  王晶,电话:23291190,61616。

附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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