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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棉短绒进项抵扣问题的批复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棉短绒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函﹝2001﹞008号﹞已收悉。经我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棉花只包括籽棉、皮棉、絮棉三种,棉短绒应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但不能归属于棉花范围内。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棉短绒,不能比照棉花凭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关键词: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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