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中央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针对全国部分省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实际情况,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缓解医疗救助资金的压力,尽快战胜非典型肺炎疫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