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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调整四川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3号),对你市成都卷烟厂生产的“五牛(金)”牌卷烟,自2003年12月1日起按以下核定调整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消费税
  生产企业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五牛(金) 25×(62+22)硬盒翻盖 17.90
关键词: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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