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四川进出口公司2003年度出口卷烟核销情况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什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规定精神,现将中国烟草四川
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省烟草公司﹞2003年度出口免税卷烟核销情况通知如下:
一、省烟草公司2003年度从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并出口的龙凤呈祥牌卷烟28000千支,属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度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经审查有关免税凭证,准予核销。
二、省烟草公司2003年度从成都卷烟厂购进并出口的娇子牌卷烟16000千支、PAGODA牌卷烟7870千支,属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度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经审查有关免税凭证,准予核销。
三、省烟草公司2003年度从什邡卷烟厂购进并出口的国宝牌卷烟64000千支、绅士牌卷烟20千支,属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度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经审查有关免税凭证,准予核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