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
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4﹞12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清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不得乱收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消。
二、我省国税系统法定的收费项目:
1、税务登记证收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6﹞121号﹞执行。
2、普通发票收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税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175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局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3﹞163号﹞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8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执行。
请各地国税机关将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公示的方式方法按四川省物价局要求办理。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