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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请示》(成地税发﹝2004﹞1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应当依照川财税﹝200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原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3元,各地可在适用税额幅度内作适当调整。
关键词: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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