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四川税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辣椒精、辣红素、辣椒碱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威远县宏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精等产品适用税率的请示》(内国税发﹝2005﹞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辣椒精、辣红素、辣椒碱是干红辣椒经过粉碎、浸提、蒸渣、精制、提纯等生产流程加工而成的产品,不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键词:增值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