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省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丝绸
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直发﹝2005﹞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四川省丝绸
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四川省丝绸
进出口公司因改制而新设立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三条规定,同意该公司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采取事后审核的办法;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此复。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出口 退税 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