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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对出口退税相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是切实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各地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要及时向所有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或认定的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出口企业全面了解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确保所辖出口企业都能按期正确进行单证备案管理。
  三、各地要对企业的单证备案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出口企业日常管理,并确定相应岗位和税收管理员,将单证备案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纳入市(州)国税局和县(区)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检查岗职责范围。明年一季度,各地应对所辖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企业,要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执行时间以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间为准,即2006年1月1日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都应进行相关单证备案。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键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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