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成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成华地税发〔2006〕30号)收悉。经请示省地税局,现批复如下:
一、以乡镇、村组名义将集体所有的
耕地直接出租给单位(企业)或个人后,由单位(企业)或个人将
耕地转变为非
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由用地单位(企业)或个人按规定缴纳
耕地占用税。
二、以乡镇、村组名义将集体所有的
耕地转变为非
耕地后(从事非农业建设,且不能复耕)出租的,应按规定由乡镇、村组缴纳
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