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核查存根联滞留票,目的是为了核实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查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认真开展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与协查工作,及时反馈各项结果信息,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存根联滞留票购销双方的信息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核查工具登录的重要通知》已于2007年1月15日通过省局内部网FTP://91.16.16.21/ts/流转税/滞留票核查/目录下发,请各地注意查收。
二、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部门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搞好协调配合,特别是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深入到税源管理部门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核查中的问题。在核查中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四小票”核查工作一并进行。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信息中,同一企业既涉及销方又涉及购方的原则上一并核查。
三、各地务必于2007年5月8日前将核查工作总结及《存根联滞留发票购货方核查结果情况表》上报省局,其相应的电子文档和报表数据上传至“省局FTP://91.16.16.21/ts/流转税/滞留票核查/目录下”。
附件:分地区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
附件一:销方信息

附件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