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四川税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时代阳光)”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967号),对你市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娇子(时代阳光)”、“国宝(盖红运)”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以下核定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消费税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娇子(时代阳光)
  24.5×(64+20)硬盒翻盖
  47.32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宝(盖红运)
  24.5×(64+20)硬盒翻盖
  97.83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键词:消费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