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对所辖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企业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尚未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小规模
纳税人,要督促其及时补办认定手续,对已办理免税认定手续的企业,要加强政策辅导和监管。
二、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职责划分
﹝一﹞县﹝区﹞国家税务局工作职责:
1、计征部门﹝办税服务厅﹞职责
﹝1﹞受理纳税申报时,同时受理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核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
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是否一致;
﹝2﹞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政策业务部门,同时将《免税申报表》复印件送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职责
﹝1﹞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申请受理及初审;
﹝2﹞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申报及相关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
﹝3﹞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的催报催缴。
3、政策业务部门职责
﹝1﹞办理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
﹝2﹞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资料受理及审核;
﹝3﹞审核疑点核实及调整;
﹝4﹞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各类证明审核及出具;
﹝5﹞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审核;
﹝6﹞根据审核、审批结果填写《小规模
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交税源管理部门;
﹝7﹞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资料档案管理。
﹝二﹞市、州国家税务局工作职责:
1、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审批;
2、监督、检查基层国税机关对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时限
﹝一﹞每月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受理小规模
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二﹞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受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三﹞每月2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县﹝区﹞国税局将审核无误的《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和《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报送市州国税局。
﹝四﹞每月2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市、州国税局将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审批结果反馈给县﹝区﹞国税局。
四、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函﹝2005﹞18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