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45号)转发你局,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原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自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并认证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形成的
增值税留抵税额,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确认为513 077 738.68元,现转由勘探南方分公司继续抵扣。请你局做好审核确认工作,对不符合总局文件要求的留抵税额要作转出。同时,请你局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纳税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