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按照《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扣缴义务人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可按照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均为含税所得)的10%计算确定。
三、扣缴义务人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扣缴
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应在“扣缴义务人”栏目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