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
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省国家
税务局直属
税务分局,省地方
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程序
符合财税﹝2009﹞124号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家
税务局、省地方
税务局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二、申请时间
(一)2010年初次申请的。
公益性群众团体于2010年5月1日至7月31日向财政、
税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鉴于财税﹝2009﹞124号于2009年底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满足公益性群众团体从2008年开始享受此资格的需要,2010年,财政、
税务部门将分别认定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请公益性群众团体提供申请享受资格年度前连续3年度的材料。
(二)2011年以后提出申请的。
自2011年开始,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于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向财政、
税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财税﹝2009﹞124号第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四、对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原则上每年定期集中审核确认并公布一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期为一年。
五、为加强我省公益性捐赠资金的管理,统一捐赠票据,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四川省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六、主管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财税﹝2009﹞124号第十条规定审核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1.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公益性群众团体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公益性群众团体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