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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川地税直﹝2009﹞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意见。你局应督促企业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其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应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企业提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可的标准内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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