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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办发﹝2010﹞1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以“★ ”标注的节能产品,应当强制采购。特别是对纳入清单中要求强制采购的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协议供货产品,在实施协议供货采购时,应当首先将协议供货产品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核对一致后才能实施采购。
  二、完善集中采购项目审批程序
  对《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税务总局尚未实施协议供货的项目(包括未标注适用范围的采购项目和适用范围标注为“京内单位”的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不含工程),在税务总局未统一实施集中采购前,暂由省局依法实施集中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不含工程),各市、州国税局应当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见附件1),经省局审批同意后再依法实施集中采购。上述项目待税务总局实施
  协议供货后,各单位按协议供货的规定自行实施采购。
  三、加强对协议供货商的后续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协议供货制度,执行协议供货合同。对在协议供货采购中长期不报价,产品升级换代不及时报税务总局更新,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影响国税系统正常采购工作的供货商,各市、州局应汇总填写《协议供货商不良记录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省局,同时附相关证据资料。对证据资料充分详实,确能证明协议供货商服务质量低劣的,省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争取税务总局对相关的设备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予以处罚,扣减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更换服务质量更好的协议供货商,以促进协议供货制度的不断完善。
  四、搭建业务指导平台
  为了提高全省国税系统采购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使政府采购更好的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省局拟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和基层单位提出的业务问题进行汇编,不定期的以信息通报的形式在省局行业网上发布,拓宽采购人员的视野,不断提高采购水平。市、州局发现的典型案例或值得提倡的做法,请及时上报省局,凡被省局采用的,也将以信息通报的形式在省局行业网上发布。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doc
《协议供货商不良记录统计表》.doc
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doc
关键词: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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