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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省政府确定开征的资源税品目解释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107号)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作如下修订。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删除第一条。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63号 2010年3月9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关键词: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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