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省政府确定开征的
资源税品目解释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107号)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作如下修订。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删除第一条。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63号 2010年3月9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
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
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水电建设用沙、石
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