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四川税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运用GPS技术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种种原因,目前在税源管理尤其是在应税土地面积核算上尚存在诸多问题。2009年,省局在宜宾县和威远县推行了运用卫星定位系统核查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试点工作,成效显著(以下提供宜宾县、威远县试点方案供借鉴)。为进一步强化信息管税,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摸清税源,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2010年全国财产行为税工作会议和全省财产税收会议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在全省进一步推行运用卫星定位系统核查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务求实效
  运用卫星定位系统测量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有利于节约使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是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扭转当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形势、确保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任务完成的有力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当前城镇土地使用税严峻的征收入库形势,精心组织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核查工作,使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长再上台阶。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对核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二、明确范围,抓住重点,讲究方法,逐步推进
  除宜宾和内江两市全面推行外,各市、州至少要确定两个县(市、区)开展此项工作。要做好统筹安排、把握重点,特别要对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工业园区、房地产一发企业占地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占地进行重点核查。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核查工作可采取由大到小、由易到难、摸索经验、逐步推进的方法。要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采集,建立健全地方税源信息库,比对分析,查找漏洞,强化征管,确保应纳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三、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和部门配合,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各地要向当地党政领导认真汇报此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国土、房管、测绘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综合治税合力,减少阻力,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工作。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开展工作,于6月底前将有关试点单位和工作方案报省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省局(财产税处)。
  附件:1.宜宾县地方税务局运用GPS技术核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试点工作方案
  2.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利用GPS核实土地税源试点方案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宜宾县地方税务局运用GPS技术核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宜宾县开展运用GPS技术核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工作现状,特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运用GPS技术核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就是运用GPS技术对纳税人的应税面积、免税面积进行勘测,将测量数据应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的过程。GPS技术具有使用方便、计算速度快、精度高等优点,既省时又省力,有利于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从根本上解决申报不实的问题。通过运用GPS技术对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进行核查,对提升税务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有利于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寻求地方财政新的增长点;第二、有利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日常税收征管上的透明沟通,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第三、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上可以减少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提供有力证据;第四、有利于夯实征管资料“一户式”存储的基础,建立完备的纳税人征管档案;第五、可以实现国土、规划、地税、纳税人土地信息资源的共享;第六、可以解决当前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难以准确界定的诸多问题,如:占用土地不办理或者部分办理土地使用证;扩大生产规模时违规占地不办证;通过“以租代征”实际使用土地的形式占地不办证;历史原因无证占用土地;减免税面积难以准确界定;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证之后不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供应税资料等。
  二、试点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按照“重点税源先行试点、一般税源稳步推进”的原则选取首批运用GPS技术进行测量的重点单位,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深化该项工作。基本原则是,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占地列入试点工作测绘范围:
  1、2008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
  2、雇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
  3、高捷工业园、孔滩工业园、双谊工业园、铁北新区、安边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入驻或即将入驻的各类企业;
  4、2008年年缴纳地方税收在宜宾县排名在前三十位的企业。
  纳入GPS测绘纳税人的具体名单由各税源管理管理在进行初步筛选的基础上,报县税务局审核确认。(附件1:《运用GPS技术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核查纳税人名单》)
  三、试点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
  试点工作基本原则为:依法测绘、程序规范、部门协作、核准税基 
  (一)试点工作流程           税款征收
  确定测绘名单
  发出测绘通知
  测绘机构实地测绘
  地税、国土、测绘机构、企业确认签章
  地税比对  确认差额
  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款征收
  1.印制基础表册资料,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2-1)、《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申报情况表》(附件2-2)、《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勘测确认表》(附件2-3)、《勘测通知书》(附件2-4)、《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与勘测面积差异确认表》(附件2-5)、《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6)等。
  2.会同国土部门制定勘测计划,确立科学规范的勘测流程。
  3.企业按实报送《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申报情况表》。
  4.由地税、国土部门联合向企业下达《勘测通知书》,通知企业勘测时间,要求安排专人配合测量。
  5.由地税、国土抽调人员与测绘机构共同组成联合勘测小组,根据纳税人占用土地情况进行实地勘测,测量结果由地税、国土、测绘机构、企业四方在《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勘测确认表》上现场确认、同时签章。
  6.地税管理部门将勘测结果与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填制《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与勘测面积差异确认表》,确认应税面积,就确认的面积和征税标准,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并按此申报纳税。
  (二)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1.统一标准,精确测量。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必须使用GPS技术对其应税面积、减免税面积等进行全面测量。
  2.现场测量,当场签字。测量必须有地税、国土、测绘、纳税人四方人员到场,测量结束后,根据仪器中计算的数据(图纸以后出)填表,各方当场共同在《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勘测确认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3.特殊区域,重点测量。把离主城区相对偏远、较隐蔽的占地、纳税人减免税占地、纳税人未办证用地、纳税人租用占地,作为重点测量对象。杜绝纳税人虚报漏缴土地使用税
  4.重点企业,分项测量。对大中型企业,首先对其所有土地证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照每张土地使用证所确定的方位、面积进行现场核对,有异议的现场测量,并将所有核对后的土地面积汇总,与企业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相比较。其次是严格审核企业的免税占地项目,如医院、托儿所占地、安全防范用地等,一方面审查免税项目是否还存在,有无改变用途和免税政策已到期、停止执行等情况发生;另一方面通过重新测量免税项目的占地面积,审核有无虚报免税面积。
  5.属地管理,全面普查。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或纳税人核算地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绘并登记。测绘后,主管税务机关区分自用、出租、承租及无租使用等不同情况,按征管范围确定纳税人,鉴定纳税义务,登记管理台账并在征管系统中修改纳税人基础信息。
  6.收集资料,微机管理。测量结束后,将地税、政府、测绘、纳税人四方当场签字盖章的《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勘测确认表》的相关数据信息资料,及时录入征管基础信息系统,通知企业补缴税款,并作为以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依据。
  四、试点工作实施形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的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因此,我县试点工作将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机构(众诚地籍勘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承担试点范围内纳税人的土地勘测。
  地税部门职责:在省局、市局、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试点工作的宣传动员;试点工作所需表证单书的印制发放;勘测面积和企业申报面积的比对,更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资料;税款征收;保存、存档勘测电子资料、资质资料,并运用于征收管理;对试点工作的的成效进行总结和评估。
  国土部门职责:负责试点工作勘测过程中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鉴定,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与地税部门联名发出《勘测通知书》;与地税、测绘单位、企业一起确认勘测结果。
  规划部门职责:向地税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或者依法向社会公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城镇建设规划图表、说明和预期规划调整情况。协助国土、地税、勘测部门开展GPS实地测量,对规划范围的界址点进行明确。
  勘测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测绘规程,运用全站仪、动态GPS(RTK)等先进设备,按照地税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对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逐户进行科学的、规范的勘测,并对勘测结果担负法律责任;向地税部门提供每户企业土地面积的矢量图以及相关的电子资料和资质资料。
  纳税人职责: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各类占地情况资料;派出专人负责全程参与GPS技术测量工作并授权在《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勘测确认表》上签字确认;依据测量确认数据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8月1日--8月15日)。(1)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见附件3);(2)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成立测绘工作组;(3)印制宣传资料,就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运用GPS技术进行测量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宣传,争取纳税人的认同。(4)准备好测量工作所需的表、证、单、书。明确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纳税人名单。
  2.实地测量阶段:(8月15日--10月20日)。测绘工作小组针对国土部门和税源管理单位提供的名单进行逐一测量、核实、登记、比对、确认。
  3.建立资料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将国土、地税、测绘、纳税人四方当场签字盖章的《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勘测确认表》的相关数据资料纳入征管基础资料一户式存储,录入税收征管基础信息系统。
  4.组织征收阶段:(11月1日--11月25日)。根据测绘后的数据,计算出各纳税人2009年应缴(退、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数额,于11月15日下发通知,确保在11月25日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及时足额入库。
  5.总结建制阶段(11月26日--11月31日)。总结运用GPS技术开展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核查工作和传统征收方式的差异,将测量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导入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做好税源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做好税源数据库的综合利用工作,把税源管理与收入分析、征收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漏洞,提出加强征管的具体措施。及时向省局、市局、县政府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六、试点成效预估
  1.计算面积:按照专业测绘机构的预测,一般运用GPS勘测面积和传统面积差异率(正)20%左右。我县现有应税面积为120万平方米左右,运用GPS技术勘测后面积大致为150万平方米,增加30万平方米。
  2.应纳税额: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主要包括12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3元/平方米,若按平均单位税额6元计算,预计增加应纳税额为180万元。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将进一步完善。参加试点的纳税人,每户均有详细、科学的地籍矢量图,权属线界址点、界址线,计税面积的电子资料和资质资料。
  七、试点工作预算
  按照国家测绘价格标准,宗地测绘价格为每平米0.2元。按150万平方米土地面积,约为30万元,加上宣传经费,资料印制费,国土、地税人员出勤补助费、车辆燃油费等,预计为35万元左右。
  八、政策建议
  建议省局提请省政府对《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前款土地占用面积资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部门提供”修订为“前款土地占用面积资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或者以土地测绘部门依据科学手段测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为运用GPS测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面积在全省的开展奠定法律基础。
  附件二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利用GPS核实土地税源试点方案
  针对目前我市一些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难以准确掌握,城乡结合部企业、工业重镇企业、矿产品开采加工企业违规占地不办证或只将占用土地的小部分面积办证,部分企业通过“以租代征”的形式占用土地,部份老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无证占用土地或占地面积不实等问题,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纳双方异议。为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建立规范的土地税源信息资料库,按省局和市局年初计划安排,市局决定利用GPS系统测绘功能,在部分地域、部分企业进行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测量试点。其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成立GPS核实土地税源试点领导小组
  为认真做GPS卫星定位土地税源测绘试点工作,有效的指导试点单位,市局成立GPS卫星定位测绘土地税源试点工作小组,卢勇局长任组长,陈力总会计师任副组长,工商科具体承办,行为税科、征管科协作。
  利用GPS核实土地税源试点范围
  根据目前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存在的问题,确定以下试点范围和企业。
  (一)试点范围
  1.城乡结合部的工矿企业、工业重镇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迅速,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不断增加的企业。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纳双方有争议的企业。
  4.临时租用、占用土地面积大的企业。
  (二)试点县和试点企业的选择
  按照确定的试点范围,考虑到大型工业企业、改制老企业以及城乡结合部企业较多的县域,市局决定威远县地税局作为全市试点局,并拟定以下企业(集团)作为试点企业(名单略):
  试点工作配合形式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其工作模式确定为“地税组织、测绘部门测量、国土部门核实、纳税人参与认同”的方式。
  (一)  配合单位:地税部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纳税人、GPS测量单位。
  (二)  配合方式:由地税部门牵头,国土、房管部门提供土地面积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图等),有资质的 GPS测量单位进行面积测量,并出具测绘报告及图纸,根据测绘报告,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制定的《纳税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测绘确认表》进行确认,税企双方签字盖章,以此确认纳税人调整申报应税土地的面积。
  试点实施的流程
  (一)地税部门采集基础信息。
  各级地税征收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整理、填写《企业土地基础信息表》。
  (二)试点企业报送自查报告表。
  试点企业根据现有土地的使用情况,填写《企业土地信息自查报告表》,特别对新征地、临时用地、免税土地面积等情况,进行自查清理说明。
  (三)GPS公司测量。
  地税部门组织,GPS公司测量,协作单位和企业共同参与。
  1.按照企业提供的《企业土地信息自查报告表》和土地所有权所确定的方位、红线图等进行全面现场测量。
  2.对企业的免税占地项目,如医院、托儿所等,进行土地现场测量。
  3.对企业临时租用、占用土地面积进行现场测量。
  4. GPS公司绘制土地使用面积测量情况资料。
  (四)三方数据比对。
  由地税部门将企业提供的《企业土地信息自查报告表》,国土、房管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面积数据信息(包括临时租用、占用土地面积),GPS公司提供的测绘面积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填制《企业土地使用面积比对表》。并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企业应税面积和免税面积的划分;二是企业土地是否有无改变用途;三是企业临时租用、占用土地面积是否存在等。
  (五) 应税面积确定。
  根据《企业土地使用面积比对表》和相关信息资料,按照GPS测量土地试点确定应税面积的原则,由地税部门审定企业应税面积,填制《纳税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测绘确认表》,并交企业签字认可。
  确定应税面积的原则
  (一)有证可比的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测量误差比例,先确定误差范围,GPS公司测量的企业土地使用面积与企业土地使用权证差异在误差范围内,其应税面积以企业土地使用权证所登记的数据为准;GPS公司测量的企业土地使用面积与企业土地使用权证差异在误差范围以外的,由企业在《纳税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测绘确认表》签字认可后,以GPS公司测量面积作为企业土地使用应税面积。
  (二)在无证可比的情况。对企业临时租用、占用土地面积的,由企业在《纳税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测绘确认表》签字认可后,以GPS公司测量面积作为企业土地使用应税面积。
  建立企业土地测量数据库
  依据《纳税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测绘确认表》,由主管地税征管部门按照企业土地自用、出租、承租及无租使用等情况,录入征管基础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作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依据。
  试点企业补缴税款的确认
  按照《纳税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测绘确认表》所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计算企业应补缴税款,其补缴时间从当年度起。
关键词:使用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