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去年九月市局下发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
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5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业
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4号)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对几个政策业务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关于“市外来渝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市内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跨区县(市)作业,一律在工程所在地按征收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指属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
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情况一律在工程所在地按征收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完整进行财务核算,能如实申报各项所得,未实行个人承包的建安企业,按规定自工程开工之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合同(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经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可按纳税项目查实征收
个人所得税,但对外承包劳务,工程个人承包部分应按征收率就地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 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按调整后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重庆市律师业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执行。
调整后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如下:
建筑工程收入 装修装饰工程收入
工程价款 征收率 装修、装饰价款 征收率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1—1.5%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5—2%
500万元以上 1.5—2% 100万元以上 2—2.5%
调整后的《重庆市律师业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如下:
年收入额 征收率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3%
100万元以上 3—4.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