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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5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汇缴单位)及其所属区县(市)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见附件1)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从2000年1月1日起,采取以汇缴单位合并成员企业报表后就地预缴,然后再汇总(合并)到北京集中清算的方式。
  (二)重庆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区县(市)公司(见附件2)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采取按其市公司本部和所属区县(市)公司分别就地征收入库的方式。
  二、关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汇缴单位应按月(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为应纳所得税额的50%,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按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50%年终应由汇缴单位合并汇算全年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税,就地预缴比例为应缴纳所得税额的70%,其计算公式如下:年终汇算应就地预缴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3%)×70%
  三、关于亏损的弥补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区县(市)公司合并纳税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剩余年限内,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汇缴单位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汇缴单位和成员企业合并纳税后发生的亏损,应由汇缴单位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统一弥补,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二)重庆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区县(市)公司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和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一律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就地予以弥补,不得并入市公司的亏损额。
  四、关于监管问题
  (一)汇缴单位和成员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二)汇缴单位和成员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一式三份,一份报汇缴单位汇总,一份送所在地国税机关留存,一份由成员企业留存。
  (三)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汇缴单位应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自身经营业务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合并成统一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一式三份,一份报所在地国税机关,一份报北京汇总清算,一份由汇缴单位留存。
  (四)在汇缴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时,对来经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核签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单位所在地国税机关可不予受理,并报告市局,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合并纳税资格,由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就地征收。
  五、汇缴单位和成员企业其他有关涉税事项,由所在地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日
关键词: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