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重庆税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第二条中,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注释范围执行,并要求企业在帐务中单独记帐,凡不按规定单独记帐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七日
关键词:消费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