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第二条中,免征
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注释范围执行,并要求企业在帐务中单独记帐,凡不按规定单独记帐的,不得免征
消费税。
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