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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四月底前,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年检,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键词:税收政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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