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可在2003年底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