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
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复混肥"的免税,各区、县(市)局要严格按照免税程序,认真审核,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保管,以备检查。
二、在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流便函﹝2001﹞43号)中,增加“化肥、
农业生产资料”两个减免项目。(新表在98.16.16.2LzscPublicDownzzskjms)上提取)
三、2001年8月1日前原免征增值税的
农业生产资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的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