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
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除《通知》规定的部分娱乐业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统一按20%税率征收
营业税外,其他娱乐业仍然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1999﹞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
营业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0﹞15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7 实施时间: 2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