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02-2003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计经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
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
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开展资源
综合利用,保护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全市资源
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重庆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发《重庆市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渝经发﹝1998﹞28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开展2002-2003年度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减免增值税
1.纳税人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其它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生产的建材产品;
2.纳税人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煤矸石、煤泥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3.纳税人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4.纳税人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纳税人生产的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
6.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
综合利用产品。
(二)申请减免所得税:纳税人利用《资源
综合利用目录》内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二、申报条件
(一)实行独立核算。资源
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二)资源
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标准;
(三)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主要生产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
三、申报程序重庆市2002-2003年资源
综合利用申报程序,一律按《重庆市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申报时间重庆市2002-2003年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从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12月底止,逾期原则上不再办理认定手续。
五、资源
综合利用证书重庆市2002-2003年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书,按照《重庆市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经审查,符合享受资源
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条件的,由重庆市经委、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颁发。证书有效期为2002-2003年。
凡未能获得重庆市2002-2003年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产品、项目),原则上不得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