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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渝价﹝2004﹞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今后因增设发票代码或其他政策因素导致收费标准要作调整的,市局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再作通知。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关键词: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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