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购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
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65号)的规定,税务机关配售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下简称:专用
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此制度的执行是税务机关审核监控纳税人领购、使用、结存专用
发票的有效措施。但由于电脑版专用
发票进行改版,新印制使用的电脑版专用
发票取消了存根联,税务机关无法对纸质专用
发票进行验旧审核。为了加强对专用
发票领购、发售的管理,在总局未出台新的“验旧购新”办法前,现将专用
发票“验旧购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
发票使用完毕后申请领购专用
发票时,暂采取以下方法进行验旧购新: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销项明细清单(含作废
发票清单)。DOS版开票系统销项明细清单名称为《增值税专用
发票销项情况表》;Windows版开票系统销项明细清单名称为《选择
发票号码查询》。
发票开具量在200份以上(含200份)的可不提供全部明细清单,但应提供未验旧
发票每一段起止号清单(打印方法见附件)。
2.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
发票领用存情况统计表。DOS版开票系统
发票领用存报表名称为《专用
发票情况》;Windows版开票系统
发票领用存报表名称为《金税卡资料统计》。
3.已开具的最后一份
发票的记帐联。
纳税人必须在上述清单和统计表上签注“与实际开具情况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以及财务负责人的签章。
(二)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纳税人报送的清单、统计表、记帐联(应认真核实打印在密码区内的代码和号码是否与纸质
发票的代码、号码一致)和“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簿”,同时在新《税网》“
发票管理”中选择“
发票验旧”模块,将销项明细清单上的已填开的正常
发票、空白作废和填开作废
发票起止号(小型商贸企业应逐票录入)录入、保存,其中:“
发票大类”选择专用
发票,“
发票种类”选择四联电脑版专用
发票或七联电脑版专用
发票,“
发票版式”的选择应仔细查看专用
发票左上角的
发票代码,两者应一致。并在
发票记帐联和“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簿”上签注“已审验”字样和盖章。
二、经验旧审核无误同意企业领购专用
发票的,管理员和所长在“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单”上签字、盖章,并签署具体意见:本次购票份数为××(大写)份。
三、专用
发票发售岗位在发售专票时,必须审核各所在“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簿”和新《税网》中的验旧情况,验旧处理符合以上规定并且“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簿”上的验旧数据与新《税网》中的验旧数据一致的,按“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单”上的准购份数发售专用
发票,否则一律不予发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
发票管理部门。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专用
发票发售的管理,加强对
发票验旧环节的审核,严格执行专用
发票“验旧购新”制度。
五、纳税人在打印清单和统计报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及时与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68886982。
附件:防伪税控企业打印销项明细和
发票领用存报表方法(略)